
五月集|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赵红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公安局发布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引发媒体热议和公众关注。事件起因是杭州一名女老师在三人微信群中对其他人感到失望。警方以诽谤罪对他处以行政拘留两天的处罚。天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澎湃新闻 媒体刚发布这条消息时,标题就足以让人瞠目结舌:“女老师微信三人聊天八卦被禁闭!”微信群里的调侃、八卦、笑话已经成为大众日常的交流方式。如果熟人之间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犯罪,那么对当事人的法律处罚上限在哪里呢?消息一经发布,医学界ia还强调,女老师的八卦不是几百人的微信群,而是只有三个人的最好的亲朋好友的群。如果这种行为也构成违法,那么它与简单的法律公众直觉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微信群里的其他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违法?本案中,天台县公安局对女教师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否定他人的”,处五日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诽谤罪的态度是制作、传播事实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但尚未形成刑事处罚。从此,诽谤罪构成违反公共安全罪n由两个要素组成:“事实虚构+公众分散”。从案件经过来看,涉案教师林某在微信群中散布教师涉嫌卖淫的虚假信息,且未证实该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最终证明这种说法与真实情况不符,那么他的行为实际上是“虚构事实”。但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还满足“公开分散”的另一个要求。传统的谣言传播方式是通过言语、文字、照片等方式在社会上传播。但迄今为止,公众传播和传播的方式已被打破为传统的方式。社交媒体甚至改变了现实生活中的沟通方式,成为人们更常用的沟通方式。因此,法律对侮辱诽谤赞扬的管控自然延伸到了网络上。即使在虚拟世界中,那些暴露隐私、制造麻烦的人破坏一个人的清白并破坏其名誉的行为将受到与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侮辱和诽谤相同的法律处罚。其中,微信、朋友圈也不例外。因为当有人向凉鞋群和微信群发送信息时,除非只安排见自己,否则应该意识到这些并不是封闭领域,发送的信息很可能会继续传播给其他人。因此,实践中早已存在因在微信、朋友圈中侮辱、谩骂、诽谤他人而被公安处罚的案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理念也随着法制宣传深入人心。但这起案件令人费解的是,警方在处罚决定书中称,涉案老师林某将其传播到“果冻导演群”和“地下仙女”两个微信群后,“误传信息”。XXX姓名会影响名誉,对当事人的正常活动、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情节严重。 》 林淼在《仙女下凡》微信群中发布了两张照片 资源:中国新闻周刊。 当事人,直接因这起林淼新闻的消息而引起的,是本案引发如此事态的主要原因,应该对本案负起基本责任的人,应该是传播林淼给丫鬟发消息给丫鬟给丫鬟给群的消息的人,而不是给林淼发消息给微信群的消息的人。 到更多微信群 到微信群 到更多微信群 到微信群 到更多微信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更多微信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 到群各方开放而不阻止网络空间,此类信息很可能会继续传播他人,给当事人和名誉造成损害。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不可控性,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公开”要求,也可以以这些条款的界限作为本行为的处罚。首先,如果当事人是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公开活动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开除,这涉及到言论自由与他人人格权的平衡。事实事实或者故意散布事实的事实,不应认定为诽谤罪。评论和批评他人的言行,即使其观点有偏见或言论激烈,只要不是“不应达到所期望的谩骂和恶意诽谤”——不t 为侮辱性和非法犯罪。 “这意味着,如果公众在朋友圈、微信群中对公共活动或公职人员发表评论或评论,就不会轻易被认定为侮辱诽谤的网络言论,而只是让它容易被归类为非法和犯罪。否则,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就是徒劳的。德文此前也明确表示,如果某种言论涉及“公开辩论”,这是法制社会应该允许的风险。同时还表示,法律应该减少 它的保护。正如现实世界中发生的侮辱和诽谤一样,法律也要求对虚拟世界中的侮辱和诽谤行为进行“完美无缺”的处罚。所谓“无瑕疵”,是指以许多不特定的人能听到或看到的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以致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这意味着国家机构应该证明侮辱性和破坏性行为导致d 损害当事人关心的名誉和尊严,且损害是由当事人的侮辱破坏行为直接造成的,没有其他势力的介入。具体来说,在本案中,除非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巴林所说的,最终造成了该处罚的处罚,否则这个处罚就显得那么遥远了。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林某会使用某种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并且荣誉分散在一个小微信群中。其他人有权利截图传播吗?一般情况下,当违法者向附近的微信团队发送信息时,比如微信私聊,基于彼此的信任,他们会认为对方不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再次传播。如果其他人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传播了更多的信息,那么造成公众传播信息的人就将会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与以往案件一样,山东聊城一男子在网络平台上宣扬“聊城人民医院成功复活秦始皇”案、湖南湘阴一男子因在消防视频中发表12字评论而被禁闭的案件,向公安机关表示“我们还在搞豆腐建设,谈招募”。除了事实认定之外,一个未被注意到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在作出上述处罚时不会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结果甚至行为成为惩罚的唯一依据。如果我们认为只要造成危害后果,甚至危害行为,就会受到公安的处罚,这个程序就不是LA,有悖于现代法治所推崇的责任主义,而且还会导致粗暴、简单、粗暴的行为。治安管理片面严格治安。在这起案件中,林某多次表示自己只是在一小群亲朋好友中散布八卦,而林某本人也证明自己无意散布错误信息。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应当考虑这一辩护。据悉,本案中,公安机关除了对林某进行处罚外,还有他们在微信群和私聊中认识的另外两人。林老师也针对此事讨论了2、4天。被判刑并入狱的林某将天台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法庭称天台县公安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拘留函已撤销,并责令被告按照国家规定赔偿其拘束期间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此案即将在天台县法院开庭审理。虽然案件并不复杂,它涉及到公众与互联网和虚拟世界沟通的界限。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引起公众的持续关注,也期待公安部门在诉讼过程中为处罚提供更充分的理由,从而消除公众对此类案件可能存在的疑虑。 《法治的乌托邦》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壁、赵宏、李洪波、罗翔主办。 ItOr是凤凰网评论部特聘原创专栏。主编|肖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