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公务员长期不在岗。是否应该执行更严格
发布时间:2025-10-28 09:06
风声|公务员长期缺岗,是否要执行更严苛的开除辞退标准?作者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赵红近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务员局发布撤销称,该区公务员唐某某因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被依法开除。这份看似普通的通知引起公众关注的是,公告中还称,“由于无法联系到本人,因此驱逐通知将以公告的形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单位未收到驱逐通知的,可以在通知送达后30天内提出申诉。”来源:《永州日报》数字报纸。复工的通知和最后期限是否引起公务员的愤怒?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规定来看《劳动法》),连续旷工超过15天确实是该法第88条规定的公务员被解雇的理由。除连续旷工超过15天外,辞退公务员的法定事由还包括:旷工、因公外出,或者每年无正当理由请假超过30天;年度考核被确定为连续两年丧失行为能力的;不适应目前工作,拒绝接受其他安排的;同样,公务员法虽然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解雇决定的送达程序,但原则上必须先送达本人;如果无法联系到该人,通过通知送达也是一种法律标准。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该声明不存在明显过错。但据了解,由于首先声明该公务员连续失业超过15天,然后提醒由于该公务员无法联系到该人,因此采用公告方式传递;因此,不少市民认为,公营机构在管理公务员方面,明显比私营企业对公务员采取更宽容、更宽容的态度。就连宣布离职,似乎也是为了留住这位公职人员,所以是用尽了一切手段,才最终宣布解职。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是因为甘肃某国有煤矿分公司此前向当地媒体发布公告称,赵某等61名公司员工无故多次或长时间缺勤。要求这61人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返回单位,并保证正常出勤。如果他们f逾期不办理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此前,吉林某国有企业发布了“限时复工”通知,其中还称,单位部分人员早在2008年就已离职,距离通知发布时已16年。在这份通知中,国有企业也没有直接辞职或解雇长期失业人员,只是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重返工作岗位。如果我们对比前述的解雇公告、限期退回通知,以及私营企业对待员工旷工的方式,当然很容易给人一种违规公职人员极其粗鲁的印象。因此,有媒体直接评论说,对于公职人员和国有大学的工作人员来说,如果长期失业,应该直接被解雇,而无需抱怨或说“回去”。上述处理看似雷霆手段,行为明确,而且按照母亲公众的期望,公共机构应该严格管理公务员,但这并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公务员虽然比普通人负有更高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但仍与行政机关存在法律关系;他们不仅对行政机关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具体到公关的建立和解除,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享有“非因法定原因或者经过法定程序,不受免职、降级、开除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即使行政机关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对公职人员进行撤职、降级、开除或者处分,他也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有能力通知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辩护,并尊重其上诉和指控的权利。这一规定必将打破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特殊权力关系的传统观念。公务员进入行政机关后必须牺牲一切基本权利和独立人格,也必须遵守对行政机关的特殊牺牲义务。因此,在维护个人权利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地位低而欠下一些东西,也不能因为看起来地位高而刻意回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写到这里,我想起了课堂上讨论公务员法时总提到的一篇文章:《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本条规定,如果公务员对处分、解聘或者取消工作、裁撤、定期考核不称职、撤职、申请辞职、未获批准提前退休等人事处理不满的,可以自收到考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部门或者按照人事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 法规;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审判法》的规定,公民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不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机关的决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与复议相比,复审、申诉只是内部救济程序。不仅办案机构不中立,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难以与外部的法律救济方式相比。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还没有完全实现。人们认为,公务员和行政机关有特殊的人身依附和隶属关系,也必须做出特殊的牺牲和特殊的服从。然而,他们获得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已被取消,而用内部补救措施取而代之的概念仍然牢牢铭刻在公务员法中。因此,从内部行政法制化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虽然必须对公职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但这种严格管理不能完全牺牲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程序保障。为什么舆论不赞成公职人员长期任职?钍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不得因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有所区别。这才是法治的正确定义。然而,公众和媒体对同样有社会背景的长期任职的公职人员尤其严厉和不思悔改。在中国人眼中,公务员这份工作永远是一份稳定的铁饭碗,其薪资回报可能有限,但“稳定”是它与私营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区别。尤其是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参加公考。 “宇宙的尽头就是准备”已经成为年轻人的职业选择信念。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也显示,全国报考公考人数仅 2024 年,DE 就高达 303 万。这个数字无疑体现了在不确定性日益增加的时代,公务员职位对普通民众的强大吸引力。因为那些“到了沿海”的人得到了如此稳定的“铁饭碗”,不用再担心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而失业的风险,而且还享有所有公职岗位牢牢共享的社会荣誉,公职人员就应该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他们占据编制而不工作,甚至长期旷工甚至领取免费工资,无疑是在挤压公共资源,也是无意识地浪费应纳税款。在此背景下,要求对长期任职的公职人员进行严格处理,甚至实行更高的标准和更快的处置程序,也可以理解为维护公共服务应有的良好公众形象。然而,自从民l 公务员法规定了如何处理过时的公职人员,法律的规定必须遵守。即使这些公职人员不履行公务或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理。上述辞职公告发布后,也有评论称不少民营企业在日常管理上监管过于严格。例如,提前到/退1小时算旷工半天,早退3小时算旷工1天,每月旷工6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营就业具有更高的社会监督性和更大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实行与私营企业同样严格的管理。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事实:公务员的公务关系受《公务员法》规制,而私人雇佣关系则受《公务员法》规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其次,即使在私营企业,员工的权利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他们的工作权不仅限于私营单位可以随意处置的东西,而且还被网友列出。例如,迟到/早退1小时算旷工半天,迟到/早退3小时算旷工1天,一个月累计旷工6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符合劳动法,还有法律检验的空间。法律如何处理公务员长期失踪问题?针对公职人员长期失踪的问题,国家近年来开始实行前所未有的集权管理。例如,2025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空工资”问题防治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实际工作但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返岗或者因离职、旷工等原因旷工的人员。 规定,单位必须辞退与其相关的人员,但仍领取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的“吃空工资”的,要严格监督管理,并立即核实处理。不仅对违纪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也要移送司法机关,从而对长期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rm 没有公职。l 工资空着。除了加强对长期失踪、工资空缺的管理和管理外,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都发出了精简人员的信号。例如,今年4月,河南省发改委发布经济体制改革十大案例称,全省除学校、医院外,事业单位精简60.7%,淘汰137家16级以下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空壳单位,事业单位机构精简46.9%,部门负责人职务精简9.3%,基层领导职务精简9.3%。 精简25.5%。喧闹的倒塌也表明,在经济发展普遍放缓的背景下,民众不仅无法容忍脱离社会的“休闲工作+稳定福利”但行政机关也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公务员职务与公共财政相关,因此必须“在岗位上尽职尽责”。总体而言,长期非教师群体的强烈舆论情绪反映了公众对公平社会规则的期盼。这种期望不仅指向公职人员的尽职尽责,而且与根据社会地位不同待遇而满足的传统观念明显相悖。然而,在打破旧规则和建立新规则的过程中,法律是必须遵循的边界和指南。即使是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的处理,也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如果法治的界限被打破,无论多么好的想法,都很容易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破坏稳定秩序的论据。这适用于cr它也适用于严重违背公众信任和期望的公职人员。 《法治的乌托邦》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壁、赵宏、李洪波、罗翔主办。这是IFEng.com评论部特别委托的原创专栏。主编|肖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