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红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广东省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管理单位依法查询他人财产状况,有关单位须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应书面材料。这一规定显然与去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引发热议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形成鲜明对比。条例规定,“妇女可以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向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合法财产状况”。 证明夫妻关系。有关单位必须受理申请并出具证明国家干预家庭关系的矛盾和问题,从丈夫可以询问丈夫的财产到丈夫互相询问妻子的财产。广东省的规定似乎避免了与男女平等保护相冲突的冲突。福建省则推出了丈夫可以询问丈夫的财产的规定。但福建省人大颁布《规定》的意图是: 上述规定也很明显:在涉及离婚的家庭纠纷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不清楚另一方财产状况,而另一方将其用于储存、转让、变卖、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这导致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财产损失给弱势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中,女性往往是最脆弱的。瑟尔此前,“妇女凭正当证件可以随时查询丈夫的财产”成为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允许妻子询问丈夫财产的规定写在《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所以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不能理解为只允许妻子询问丈夫的财产,而是放弃了妻子询问丈夫的特征。然而,该条仅强制执行“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拥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和平等权利。 “其立法依据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在丈夫之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中’以及妻子和家庭,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还没有看到。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困难: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强调“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等各方面与男子平等。平等真正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需要依靠国家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的积极行动和保障”。 消除歧视。尤其是如果我们想通过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来实现性别公正,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可能造成新的不平等的问题。这里的不平等既存在于男性与女性之间,也存在于女性与女性之间。那么,立法者如何解决积极促进性别平等与不对待性别平等之间的矛盾呢?女性的不同之处 在性别平等的叙述中,亚洲人一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回到妻子可以查询丈夫财产的规定,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种“特殊保护”,无疑是为了纠正在市场/家庭二元结构下,女性承担大量复杂但无法由市场衡量和评估的家务和照顾的事实。不仅劳动和价值常常被忽视,而且一旦涉及离婚诉讼,女性的利益就会被提名甚至牺牲。因此,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理解福建省以往规定的原因和逻辑。正如上届政府多次提出的“建立支持生育政策体系,降低生育、育儿、教育成本”等,这一举措是在男女对立的背景下,国家对家庭和性别关系的强制干预。市场和家庭仍然很激烈,家务劳动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这种干预除了确保可能处于弱势的女性在离婚诉讼中得到尽可能平等的财产分配外,还让女性有权每天了解丈夫的财产状况。这种质疑和认识提醒了很多在市场上赚到钱的男人,他们的经济财富和社会地位是建立在妻子对家务的贡献之上的。她们所赚取的市场财富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作为妻子也可以平等地拥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虽然对妇女有特殊保护,但很容易给人留下“只允许妻子询问丈夫的问题,但妻子不准问”的错误印象。关于她们丈夫的问题。因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直接规定,已婚夫妇可以互相检查对方的财产。这也使得法律不能只保护女性,而未能保护男性,男性也可能为家务做出更多贡献,并在离婚诉讼中面临同样被剥削和打压的命运。毕竟,即使女性在家庭中承担更多无法被市场估价和衡量的家务的比例更大,但仍然有男性为家庭做出更多贡献。因此,从丈夫可以查看妻子财产的福建省,到夫妻可以互查配偶财产的广东省,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并不像法律规定那么明确。本质是国家调解家庭平等、保障残疾人一方权益、甚至纠正性别呃正义。夫妻财产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但有趣的是,这篇关于“广东省妇女权益与法律保护法的出租措施”的文章,出现在提案第七章“婚姻权和家庭权益”,而不是第六章“财产权益”。提案在“财产权益”章节中还强调,“任何事物都不能因妇女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低等因素而限制或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不动产和可以共同登记的动产,妇女有权“要求在所有权证书上记载其姓名”。由于其不属于财产权章节,而属于婚姻和财产章节。 家庭权利,说明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不是保护父亲的权利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还要保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对方的财产状况有透彻的了解。然而,配偶双方的忠诚度不受限制。义务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结合了道德和法律。其范围几乎可以包括婚姻存续期间配偶间情感和性关系的特殊性和排他性,以及配偶不得恶意离开配偶、为第三方利益做出牺牲、或干涉配偶利益的事实。毫无疑问,这种诚实义务是否应该扩展到全面披露彼此的财产状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仅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时使用。如果允许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随时互相检查,并且接受查询的机构也有义务随时向询问者提供查询结果,这无疑会造成婚姻制度下个人自由和隐私空间永远受到局促。这不仅符合年轻人对婚姻关系的期望和假设,而且还能以法律的名义防范和限制个人自主权。此外,如果婚姻制度完全无视个人自由,甚至需要国家干预和政府监督来保证夫妻之间的持续公开和透明,很可能会成为年轻人新的“恐婚”。因此,其理解、宣传乃至适用应尽可能限制在夫妻分居、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其目的不能直接针对通过公开财产来实现婚姻忠诚,但为了防止一方在离婚分割时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妇女参与市场工作背后的家庭纽带包括丈夫是否可以查看丈夫的财产,甚至丈夫是否可以查看对方的财产。本质上,这涉及到市场/家庭二分法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压迫和不公正。尽管社会观念一再强调“男女在家庭中可能有不同的分工,但贡献是一样的”,但毫无疑问,家庭中市场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永远在家庭生活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弱势一方也必然会遭遇更多的剥削和苦难。当面对这样的困境时就会爆发离婚诉讼中,即使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对家庭贡献较多的一方的利益,但一般的“家庭贡献”也不能被视为市场上的明确财富。因此,在离婚诉讼前让夫妻双方充分了解配偶的财产情况,可以说是事后补救之外的一种预防措施。但主要问题是,先验知识能否有效实现婚姻制度下的性别正义?进入婚姻后,女性面临着有报酬的工作和照顾家庭的问题。女人该不该结婚?接下来,女性开始广泛参与。我们如何在市场工作的同时养家糊口?美国学者爱丽丝·凯斯勒·哈里斯在她的著作《女性一直在工作》中揭露了真相:女性从过去到现在一直在工作,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项工作没有被评级和评价。赞赏,但尚未进入法律中讨论的工作权的范围。宗教观念和社会意识始终与家庭中的女性紧密相连,将女性提升为家庭的道德守护者并“美化”。然而,她们善良的热情总会让很多女性在工作中逐渐拓展自己的界限。从母亲到社会管家,女性开始真正进入传统上男性堡垒的市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人类社会的工作模式是父亲养家、母亲全职在家,但女性认为像男性一样工作是每个人的生活必需品,那么女性进入市场后该如何维持家庭呢?谁来照顾老人、病人和孩子?渴望工作的女性会选择减少家庭规模,甚至推迟生育,而有经济能力的家庭l 支持将家务和儿童保育外包。然而,这不仅导致了其他形式的剥削,而且引发了生育率的突然下降和家庭作为最小社会单位的逐渐崩溃。这些事实表明,家庭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没有随着妇女权利的提高和主观意识的觉醒而消除,反而变得更加紧张。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越来越需要介入原本封闭的家庭关系。这类干预包括国家对母亲的一般性支持和提供,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托儿服务机构,支持幼儿园、国有、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托儿服务等,也包括允许妇女询问丈夫财产等困难措施。目标是帮助女性超越二元框架尽可能区分家庭工作/市场工作、生产性工作/非生产性工作,并解决家庭责任与市场工作之间的内在冲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有前述询问配偶财产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将婚姻中的配偶忠诚义务延伸至双方详细披露各自财产隐私的需要,存在法律问题,但这些规定代表了国家在促进性别平等、帮助家庭弱势群体方面的积极努力。舆论及其引发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性别正义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简单地保留性别贫困或禁止差别待遇,而必须着眼于在更宏观的层面上改善女性在一般社会结构中的压迫和顺从地位,同时也改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赚钱养家,女人就必须照顾家庭。或许只有当压抑的现状被改变,传统的性别分工消失之后,外出赚钱、照顾家庭才会成为男女双方的自由选择,两人才能真正无需牺牲地生活在一起。 《法治的乌托邦》是由中国政法大学陈壁、赵红、李洪波、罗翔等老师联合创作,是凤凰网评论评论专门委托原创专栏。主编|肖毅